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
法正律严,国泰民安。
民为和谐之本,法乃公平之源。
学法守法依,利国利民利家。
人因法面安;国因法而而兴。
事事守法人人自律,家家和顺岁岁平安!
自律不分事大小,守法不分位高低。
法治进万家,幸福你我他。
学法和守法并重,平安与幸福相依。
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
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
思以诚为尺,行以法为度。
厚德为立身之基,法治乃安邦之本。
首先我方的观点是:文明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
清秋瑾《愤时迭前韵》:“文明种子已萌芽,好振精神爱岁华。”文明是指的一种综合的意识形态。文明的起源和发展无不是人在有意识的进行自我建设,对自身,对自然环境,对社会环境进行建设。文明包括思想、礼貌、文字、文化、科技、宗教信仰、等等。其另外一层意思是指,文明是符合特定价值观念的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注意,此概念中文明”并非“行为”,而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即文明与礼貌,有教养,有德行相联系与粗鲁野蛮相对应。这些都属于人类对这一行为的抽象概念的描述,他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的本质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它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他只能对社会实体,社会行为进行的规范。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
文明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永恒目标,它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如若人类放弃了对文明的向往与追求,人类社会将变得不可想象。文明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的往复发展的无限过程,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过程,人类才能够从蒙昧走向理智,从蛮荒走向现代,从专横走向民主……
文明与法律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文明是与人类社会而俱来的、阶级意义上的法律却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同时,在人类进入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后,文明仍将不断地向更高阶级发展,但原先的阶级意义上的法律却将趋于消失,而代之以非阶级意义上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则。
我方认为文明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其原因有四。
第一, 文明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法律却是对社会实体的规范。这种形式上的法律如何去规范一种意识。
第二, 文明与人类的产生一同产生,它的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过程,而法律是由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它适应的只是当前的社会形态,是一个静止的过程。试问一个静止的法律如何去规范动态的文明。
第三, 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可能通过某一个法律下令创造出一项先进的科学技术、一部伟大的文艺作品,或一个卓越的发明家、科学家,
第四, 文明的定义为综合的意识形态,也就属于一种宏观的概念,他只能从思想或意识上去把握,而法律只是一个微观的概念,一个微观的概念怎么去规范一个宏观的概念。
因此我方认为文明不需要法律的规范,接下来我方举例证明我方观点。
第一、 文明属于综合意识形态,属于宏观概念,如我们说,中国古代文明,两河流域文明,埃及文明等等,这些璀璨的文明我们能说他是受法律的规范的结晶吗?非也,文明之所以发展,靠的是人类有意识的自我建设,?亲晕宜枷搿⑽幕⒖萍嫉慕峋АR虼宋曳饺衔拿鞑恍枰衫垂娣丁?
第二、 从法律起源上讲,他也是人类在发展中自我建设的所取得的成果,它属于文明的一部分。我们叫秦文化或者秦文明,其中我们将《秦律》这个微观的概念也称之为文明的,但我们却不去分析《秦律》本身的公平性或者残酷性。因此秦文明难道是因为《秦律》对它进行了规范。非也,文明是按照自然界固有的属于在发展,正如文明必须由低级向高级演变一样。因此我方认为文明不需要法律来规范。
第三,从法律的存在条件来讲,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法律之所以存是因为人类的需要。那么他就应该体现人民的利益,按照马斯洛管理学《需求层次理论》认为,需要是人类内在的、天生的、下意识存在的,因此它属于意识范筹。因此说,法律是随着人类的意识不断发展而发展的,显而易见法律也是文明发展的一个结晶,是人类意识发展的结晶。法律又怎么反过去规范文明呢。因此我方认为文明的发展不需要法律来规范。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方一辩在开篇立论中已完全说明文明不需要法律来规范。今天对方辩友一再强调文明需要法律来规范,可从对方辩友的阐述中我们感到对方辩友对这一辩题并没有做深入的理解,把文明这一概念局限化,而推崇法律的作用及其强大,殊不知,法律之不过是一个辅助“工具”,而且对方辩友在阐述中逻辑混乱,漏洞百出,下面我将一一指出对方辩友今天所犯的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将文明的概念局限化。我方已在一辩陈词中对文明的概念作了充分的解释,而对方辩友对概念却模糊不清,把文明等同于道德,以偏概全,因此对方辩友并没有真正理解文明的真正内涵,而是将文明的概念严重局限化。这是第一个错误。
第二、对方辩友严重混淆了文明与现实行为两个概念的不同关系。文明与法律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阶级意义上的法律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文明是与人类社会而俱来的,文明是一种意识形态,一个强调的是意识形态,一个强调的是行为,对方辨友一再强调法律的作用如何如何,不都是对行为的规范吗?何谈法律对文明的规范呢?
第三、逻辑混乱。从刚才的辨论中,对方先承认文明属于意识形态也承认法律对意识不起作用,却不承认法律不对文明起作用。这不是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第四、将法律神圣化。认为法律是解决所有矛盾的良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但我方在攻辨阶段提出的社会问题对方辨友却知之不言,难道对方辨友觉得站不住脚了,不敢回答?我方从头到位没有否定过法律的作用,法律对规范社会的行为的作用是举足轻重。但我方只是不承认用法律来规范文明。因为文明是一个意识形态的宏观概念,法律强调的是微观方面的行为规范,请问一个微观的行为如何去规范意识形态的文明呢,由此看出对方的论述真是可笑之极,因此,对方辩友又犯了一个严重错误。
还有对方辩友一直在回避我方的问题,对方辩友在这个时候还告诉我们,文明应该用法律来规范,我们可以接受吗?我们今天站在这里讨论这个辩题,不是跟对方辩友进行文字游戏,我们是在关注事实,是在探讨一个更适合文明发展的思维方式。
我方再次重申我方观点是“文明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在辨论中,我方已充分论证了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对方辩友的部分承认,我方一辩已经很明确了文明和法律的概念也明确文明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我方二、三辨都论证了法律只是属于国家阶级统制的“工具”,只对社会实体、社会行为起作用,而文明是综合的意识形态,法律对文明不起作用,更何谈法律对文明的规范?其次,我方认为文明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因为我方认为文明不仅仅指符合特定价值观念的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也表现在有礼貌有教养这样一个方面。从文化专家汤氏的研究结果来看,文明的着力点在于不同文化的发展态势及运行规律!因而!汤氏意义上的“文明”指的就是文化知识形态的发展。何谈法律对意识形态的规范?更何谈法律对文明的规范?
文明是人类文化传统和历史智慧的结晶。文明的研究往往又集中在对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经验教训的总结和传承上!文明实际上就是人类文化传统和历史智慧结晶的代名词。难道历史的智慧是法律能规范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法律能规范文明的话,错误的意识岂不是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法律能规范文明的话,华夏五千年文明,岂不是都是法律规范出来的?
如果法律能规范文明的话,思想处处受约束,何谈智者思想信马由缰?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文明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做服从法律又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 上一篇:关于国庆古诗
- 下一篇:“庆国庆,迎全运”手抄报资料